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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道周陳嘉臨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5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登堯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張書瑋律師

      鐘育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011號、第5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定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轉讓,而為下列行為:

(一)甲○○為圖營利,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行動電話1 支(含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對象陳蘭富四次、陳文壽三次,共七次。

(二)甲○○為林燦堂之表弟,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23時22分以其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燦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其在林燦堂位於嘉義市○○路000 巷0 號住處門外,經林燦堂開門讓其進入後,甲○○因知悉林燦堂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慣行,遂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無償轉讓可施用之一次數量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未達淨重10公克)給林燦堂一次。

二、嗣經警方就甲○○上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復於103 年7 月16日8 時11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位於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之1 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共計淨重2.596 公克,檢驗後淨重2.544 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淨重0.185 公克、檢驗後淨重0.171 公克)、玻璃球吸食器9 個、電子磅秤1 個、吸食器1 支、斜削吸管1 支等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購毒者陳蘭富、陳文壽、受讓者林燦堂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此外被告甲○○及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證人陳蘭富、陳文壽及林燦堂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二、本案為檢警針對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本院聲請核發103 年聲監字第160 號、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52 號通訊監察書予以實施監聽在案,有該通訊監察書2 份附卷可憑,經核確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是前揭通訊監察書許可之監察期間內,監聽所得之通話內容並進而轉譯之譯文,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係屬合法取得之證據。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依上開通訊監察所得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並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調查,應認本案通訊監察之譯文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對象陳蘭富四次、陳文壽三次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5011號卷〈下稱偵卷〉第105 頁至第107 頁;本院卷第106 頁背面、第118 頁至背面),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蘭富、陳文壽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相符(陳蘭富部分見偵卷第94頁至第95頁;陳文壽部分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復有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60 號、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52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見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26頁至第29頁)暨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出處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之個人資料1 紙(見警卷第32頁)在卷足憑。又上開證人陳蘭富、陳文壽二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或曾接受觀察勒戒等情,此據其等於偵查中證述無誤,可見上開證人均有施用毒品慣行,並有向被告購毒施用之需求。此外,另有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晶片卡1 枚)及卷附之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657 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可佐(見警卷第20頁至第24頁)。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金錢買賣及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而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財物之行為,即足當之。然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物稀價昂,政府查緝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其持有販賣者,苟非有利可圖,當不願甘冒法律制裁之風險予以販賣;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品質是否較佳、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以本件而論,雖無法明確計算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可得之利潤。然依被告於審判中陳稱:與證人陳蘭富、陳文壽等購毒者均係交情普通之朋友關係等情(見本院卷第115 頁、第116 頁至背面),可見被告與上開購毒者均無特別深厚或親密之交情。加以被告取得毒品之成本需費不貲,且被告各次均以開車前往市區之方式交付毒品,此為被告及證人陳蘭富、陳文壽所是認,復觀之被告各次自聯繫到見面花費時間非短,額外添加油錢、手機通聯費用及時間等勞費,且被告負債百萬(見卷附借款餘額證明書、前置協商債務人繳款資料表,本院卷第66頁至第67頁),自身亦有施用毒品之慣行(見被告103 年7 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 頁),自無平價轉讓毒品自負風險之理。另從證人陳文壽於電話中表示「拿二千元茶心啦。用多一點啦,用多一點啦。」後,被告隨即回稱「好啦」(見附表二編號三、1 所示)可知,被告對買賣之數量、金額顯有決定權,而立於出賣人之地位,再觀諸其與證人陳蘭富、陳文壽間之其他對話內容,亦未見有何單純轉讓之隻字片語。堪認被告各次出售甲基安非他命給陳蘭富、陳文壽二人,自係其間有利可圖所致,其主觀上應具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

(三)據上,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則被告上開七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轉讓禁藥部分:有關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時間、地點,聯繫證人林燦堂開門,入內之後,因知悉林燦堂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慣行,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林燦堂一次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審判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117 頁),核與證人林燦堂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60頁),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出處均詳如附表三所示),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上開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亦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蘭富四次、陳文壽三次,共七次;以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燦堂一次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明知為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2 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重處斷。而93年4 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故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除淨重達10公克以上,或轉讓予未成年人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及第9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之情形外,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而關於犯罪之處罰,其所據以論罪之條文與刑罰加重、減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有其整體性,不得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8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林燦堂之數量,據證人林燦堂於偵查中證稱:該次他(指被告)從口袋裡拿了一小包的安非他命給我,該包安非他命我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完了,夠施用一次等語(見偵卷第60頁),應認未逾淨重10公克以上,且證人林燦堂亦非未成年人,此觀其檢察官訊問筆錄之人別可明(見偵卷第59頁)。是被告此部分犯行,自應適用藥事法之規定。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七次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特此敘明。而被告先後七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一次轉讓禁藥之行為,時間、地點可分,亦出於各別犯意所為,且行為各自獨立,應予分別論罪處罰。

二、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遭查獲後,於103 年7 月16日為警查獲當日旋向警方供稱其毒品來源皆係向綽號「大仔」之李純良、綽號「德仔」之潘宏德二人購得,且加以指認該二人及通訊監察譯文後,復經警方依被告供述及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將上開二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由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等情,有被告103 年7 月16日警詢筆錄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通訊監察譯文2 份、嘉義縣警察局103 年9 月22日嘉縣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等件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913號等(潘宏德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5623號等起訴書(李純良部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李純良、潘宏德)各1 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4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34頁至第38頁、第89頁至第104 頁)。堪認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七次犯行,均減輕其刑。又被告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七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再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另同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故爰依刑法第71條第2 項、第70條規定,就被告本件七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遞減輕其刑。至被告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轉讓禁藥犯行,並已供出毒品來源,然其所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就轉讓禁藥復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減輕其刑之規定,就其所犯轉讓禁藥部分,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96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於偵審期間就上開犯行均為坦承之供述,且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然觀之被告七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及一次轉讓禁藥犯行,皆係密集於短期間內,一再為之,雖犯罪期間不長,但已足見其漠視法令之心態。又自其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所得觀之,雖無從與大毒梟者相提並論,然亦可窺見非屬偶發零星之交易。況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足使買受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外,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買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實為多種犯罪源頭,對國家、社會、個人傷害,可謂至深且鉅,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被告為思慮成熟之成年人,並曾任村長,絲毫未考慮販賣毒品對社會、國人之不良影響,所為各次犯行當時復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自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之情狀。再者,其所犯七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第1 項遞減其刑後,每罪可量處最低刑度為1 年2 月以上有期徒刑,而轉讓禁藥犯行之最低法定刑度亦可量處有期徒刑2 月,加以其所犯本件各該犯罪情節均無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且復無情輕罰重而有違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辯護人主張認均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其刑云云,要非可採。

四、量刑(含定執行刑)之理由: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裁判要旨足供參考。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之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之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之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之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刑之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者,乃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反應,使得被告之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此應為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內涵。從而,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中簡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之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擔任村長,有一定之智識程度,竟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蘭富四次、陳文壽三次,另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燦堂一次,流毒他人,危害社會風氣及他人身體健康甚鉅,惟念其犯後迭於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供出上手,堪信其確有痛改前非之意。再參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共七次,販賣所得分別為1,000 元、2,000元及2,500 元不等,全部販賣所得共計11,500元,對象二人,其惡性自與大量或長期販毒者迥異,犯罪情節顯然較輕,此較諸大量販賣毒品與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藉以牟取暴利之情並不相同,危害社會之程度亦有差別,過長之刑度對被告而言,反而有害其回歸社會。另兼衡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均已成年,與弟弟、弟媳同住在三合院,父母皆過世,以種植水果維生,無需扶養任何人,身體不佳,曾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併氣球擴張術、心臟衰竭病症接受心導管手術治療,長期接受藥物治療,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紙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且尚有各一百多萬之債務及房屋貸款(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8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所處徒刑皆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轉讓禁藥罪名所處徒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規定自不得併合處罰。是就附表一所示罪刑部分,考量被告現年56歲,果若本院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被告之教化效果亦不佳,尚且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為此考量被告之人格特質及復歸社會之可能,爰就附表一所示罪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以期兼顧對於被告之警示及更生。

肆、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謂「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係指經有罪判決書事實欄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之毒品而言。與被告本案所犯並經法院諭知有罪者若全然無關,自不得於該有罪判決之主刑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8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茲就本件依法應沒收之物及不應沒收之物,論述如下:

一、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依序為1,000 元、1,000 元、1,000 元、2,500 元、2,000 元、2,000 元、2,000 元,總計11,500元,雖均未扣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聯絡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11 頁至背面),復有該門號個人資料1 紙、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固於轉讓禁藥前持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證人林燦堂開門,然觀其二人對話內容(見附表三所載)並未敘及與轉讓禁藥有關之情事,且查無證據得認含該門號之行動電話與轉讓禁藥犯行有關,故不予在該罪項下沒收。

三、至扣案之6 包白色結晶、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其中5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 包檢出愷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9 頁)。而上開扣案毒品與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9 個、電子磅秤1 個、吸食器1 支、斜削吸管1 支等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稱:這些東西都是我要吸食用的等語(見偵卷第44頁)。參之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於102 年7 、8 月間開始施用安非他命,最後一次是103 年7 月15日16時許在其住處房間施用,大約2 至3 天施用一次等情(見警卷第3 頁),顯見被告施用頻率甚繁,且其亦因之送觀察、勒戒,有其前開前案紀錄表可循,故其所述上開物品係供自身施用毒品所用,要非不可採信。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販賣或轉讓犯行有關,揆諸上開說明,上開扣案毒品、玻璃球吸食器9 個、電子磅秤1 個、吸食器1 支、斜削吸管1 支等物,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而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均併敘明。

肆、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

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四、刑法第11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

伍、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李鵬程到庭實行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起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附表一:
┌──┬────┬────────┬─────────────────┬─────────────────┐
│編號│交易對象│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
│一  │陳蘭富  │103 年5 月17日19│陳蘭富於103 年5 月17日18時01分、1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時58分稍後某時許│時35分、19時58分,持用門號00000000│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忠孝路│2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與林森東路交岔路│行動電話之甲○○聯繫,其間陳蘭富以│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口之紅綠燈處。  │「幫我準備一些原料」等語向甲○○表│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示欲購買毒品,經甲○○應允後相約見│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面(通話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                                  │
│    │        │                │一所示),復於左揭之時間、地點,由│                                  │
│    │        │                │甲○○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給陳蘭│                                  │
│    │        │                │富,並向其收取1,000 元之價款,雙方│                                  │
│    │        │                │完成交易。                        │                                  │
├──┼────┼────────┼─────────────────┼─────────────────┤
│二  │陳蘭富  │103 年5 月25日20│陳蘭富於103 年5 月25日15時49分、1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時04分許稍後某時│時11分、20時04分,持用門號00000000│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忠孝路│2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與林森東路交岔路│行動電話之甲○○聯繫,其間陳蘭富以│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口之紅綠燈處。  │「傳一下啦」等語向甲○○暗示欲購買│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毒品,經甲○○應允後相約見面(通話│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                                  │
│    │        │                │,復於左揭之時間、地點,由甲○○販│                                  │
│    │        │                │售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給陳蘭富,並向│                                  │
│    │        │                │其收取1,000 元之價款,雙方完成交易│                                  │
│    │        │                │。                                │                                  │
├──┼────┼────────┼─────────────────┼─────────────────┤
│三  │陳蘭富  │103 年5 月30日23│陳蘭富於103 年5 月30日21時35分、21│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時02分許稍後某時│時48分、23時02分,持用門號00000000│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忠孝路│2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與林森東路交岔路│行動電話之甲○○聯繫,其間陳蘭富以│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口之紅綠燈處。  │「先一千元啦」等語向甲○○表示欲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買毒品,經甲○○應允後相約見面(通│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話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                                  │
│    │        │                │),復於左揭之時間、地點,由甲○○│                                  │
│    │        │                │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給陳蘭富,並│                                  │
│    │        │                │向其收取1,000 元之價款,雙方完成交│                                  │
│    │        │                │易。                              │                                  │
├──┼────┼────────┼─────────────────┼─────────────────┤
│四  │陳蘭富  │103 年6 月14日21│陳蘭富於103 年6 月14日20時23分、20│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時28分許稍後某時│時56分、21時28分,持用門號00000000│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忠孝路│2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與林森東路交岔路│行動電話之甲○○聯繫,其間陳蘭富以│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口之紅綠燈處。  │「準備一下」、「四尾斤的一個」等語│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向甲○○暗示欲購買四分之一錢的毒品│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經甲○○應允後相約見面(通話時間│                                  │
│    │        │                │、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復│                                  │
│    │        │                │於左揭之時間、地點,由甲○○販售甲│                                  │
│    │        │                │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給陳蘭富,並向其收│                                  │
│    │        │                │取2,500 元之價款,雙方完成交易。  │                                  │
├──┼────┼────────┼─────────────────┼─────────────────┤
│五  │陳文壽  │103年6月4日23時 │陳文壽於103 年6 月4 日16時47分、1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46分許稍後某時,│時、23時35分、23時46分 ,持用門號 │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博愛路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33│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中興路後火車站附│616858號行動電話之甲○○聯繫,其間│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近之巨蛋超商。  │陳文壽以「晚一點拿一斤二千元的茶出│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來啦」等語向甲○○表示欲購買二千元│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毒品,經甲○○應允後相約見面(通話│                                  │
│    │        │                │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                                  │
│    │        │                │,復於左揭之時間、地點,由甲○○販│                                  │
│    │        │                │售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給陳文壽,並向│                                  │
│    │        │                │其收取2,000 元之價款,雙方完成交易│                                  │
│    │        │                │。                                │                                  │
├──┼────┼────────┼─────────────────┼─────────────────┤
│六  │陳文壽  │103年6月19日23時│陳文壽於103 年6 月19日17時07分、1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49分許稍後某時,│時38分、22時05分、23時22分、23時49│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博愛路與│分,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中興路後火車站附│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登│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近之巨蛋超商。  │堯聯繫,其間陳文壽以「晚一點拿二千│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元的茶出來啦」等語向甲○○表示欲購│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買二千元之毒品,經甲○○應允後相約│                                  │
│    │        │                │見面(通話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                                  │
│    │        │                │號六所示),復於左揭之時間、地點,│                                  │
│    │        │                │由甲○○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給陳│                                  │
│    │        │                │文壽,並向其收取2,000 元之價款,雙│                                  │
│    │        │                │方完成交易。                      │                                  │
├──┼────┼────────┼─────────────────┼─────────────────┤
│七  │陳文壽  │103年6月23日20時│陳文壽於103 年6 月23日16時10分、18│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
│    │        │20分許稍後某時,│時36分、19時38分、20時13分、20時20│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        │在嘉義市博愛路上│分,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三三六一六八五八號門號晶片卡壹枚)│
│    │        │之齊普超市。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登│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堯聯繫,其間陳文壽以「拿二千元茶心│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啦。用多一點啦。用多一點啦。」等語│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向甲○○表示欲購買二千元之毒品,經│                                  │
│    │        │                │甲○○應允後相約見面(通話時間、內│                                  │
│    │        │                │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復於左│                                  │
│    │        │                │揭之時間、地點,由甲○○販售甲基安│                                  │
│    │        │                │非他命一小包給陳文壽,並向其收取  │                                  │
│    │        │                │2,000 元之價款,雙方完成交易。    │                                  │
└──┴────┴────────┴─────────────────┴─────────────────┘
附表二:
 ┌───┬────┬─────┬─┬─────┬────────────┬─────┐
 │編號  │通話時間│監聽對象  │撥│通話對象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出處及對應│
 │      │年.月.日│A:       │打│B:       │                        │事實      │
 │      │時:分:秒│(持話人)  │方│(持話人)  │                        │          │
 │      │        │          │向│          │                        │          │
 ├─┬─┼────┼─────┼─┼─────┼────────────┼─────┤
 │一│1 │103.5.17│0000000000│←│0000000000│B:喂,等一下幫我準備啦 │★出處:  │
 │  │  │18:01:16│(甲○○)  │  │(陳蘭富)  │   。                   │偵卷第82頁│
 │  │  │        │          │  │          │A:蛤?                 │★附表一編│
 │  │  │        │          │  │          │B:幫我準備一些原料啦。 │號一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2 │103.5.17│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9:35:52│(甲○○)  │  │(陳蘭富)  │B:喂,幾點會到?       │          │
 │  │  │        │          │  │          │A:現在七點半,差不多九 │          │
 │  │  │        │          │  │          │   點以前啦。           │          │
 │  │  │        │          │  │          │B:我九點在那裡等啦。   │          │
 │  │  │        │          │  │          │A:慢著慢著,那時間不一 │          │
 │  │  │        │          │  │          │   定,九點以前說不定提 │          │
 │  │  │        │          │  │          │   早咧。               │          │
 │  │  │        │          │  │          │B:好。                 │          │
 │  ├─┼────┼─────┼─┼─────┼────────────┤          │
 │  │3 │103.5.17│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9:58:40│(甲○○)  │  │(陳蘭富)  │B:現在過去喔?         │          │
 │  │  │        │          │  │          │A:我現在到鹿滿,差不多 │          │
 │  │  │        │          │  │          │   啦,你現在過來好啦。 │          │
 │  │  │        │          │  │          │B:好。                 │          │
 │  │  │        │          │  │          │                        │          │
 ├─┼─┼────┼─────┼─┼─────┼────────────┼─────┤
 │二│1 │103.5.25│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出處:  │
 │  │  │15:49:40│(甲○○)  │  │(陳蘭富)  │B:長仔,有那個否啦?   │偵卷第83至│
 │  │  │        │          │  │          │A:蛤?                 │84頁      │
 │  │  │        │          │  │          │B:還有那個嗎?傳一下啦 │★附表一編│
 │  │  │        │          │  │          │   。                   │號二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哪時?               │          │
 │  │  │        │          │  │          │A:下午啦,晚一點啦。   │          │
 │  │  │        │          │  │          │B:差不多幾點?會很晚嗎 │          │
 │  │  │        │          │  │          │   ?                   │          │
 │  │  │        │          │  │          │A:不會很晚啦。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2 │103.5.25│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9:11:38│(甲○○)  │  │(陳蘭富)  │B:長仔。               │          │
 │  │  │        │          │  │          │A:嗯。                 │          │
 │  │  │        │          │  │          │B:現在要幾點?         │          │
 │  │  │        │          │  │          │A:現在幾點?           │          │
 │  │  │        │          │  │          │B:現在七點多了。       │          │
 │  │  │        │          │  │          │A:差不多八點多那裡啦。 │          │
 │  │  │        │          │  │          │B:好啦,我在那個那裡? │          │
 │  │  │        │          │  │          │A:你到那裡差不多15分吧 │          │
 │  │  │        │          │  │          │   ?                   │          │
 │  │  │        │          │  │          │B:好,八點半好否?     │          │
 │  │  │        │          │  │          │A:好啦,差不多啦。     │          │
 │  │  │        │          │  │          │B:好。                 │          │
 │  ├─┼────┼─────┼─┼─────┼────────────┤          │
 │  │3 │103.5.25│0000000000│→│0000000000│B:喂,長仔。           │          │
 │  │  │20:04:05│(甲○○)  │  │(陳蘭富)  │A:你現在…(訊號不清), │          │
 │  │  │        │          │  │          │   在門口那裡啦。       │          │
 │  │  │        │          │  │          │B:蛤?                 │          │
 │  │  │        │          │  │          │A:八點二十啦。         │          │
 │  │  │        │          │  │          │B:我們大門口喔?       │          │
 │  │  │        │          │  │          │A:無啦,之前來那裡。   │          │
 │  │  │        │          │  │          │B:好,我現在過去。     │          │
 │  │  │        │          │  │          │A:八點二十。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你現在可以過來了啦。 │          │
 │  │  │        │          │  │          │B:我現在過去啊,我現在 │          │
 │  │  │        │          │  │          │   在路上,我在牽車。   │          │
 │  │  │        │          │  │          │A:好。                 │          │
 ├─┼─┼────┼─────┼─┼─────┼────────────┼─────┤
 │三│1 │103.5.3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出處:  │
 │  │  │21:35:00│(甲○○)  │  │(陳蘭富)  │B:那人都死了啦。       │偵卷第84至│
 │  │  │        │          │  │          │A:都死了喔?           │86頁      │
 │  │  │        │          │  │          │B:嘿啊。               │★附表一編│
 │  │  │        │          │  │          │A:車來去燒啊。         │號三      │
 │  │  │        │          │  │          │B:我本來要去你家,我怕 │          │
 │  │  │        │          │  │          │   去了你不在啦。       │          │
 │  │  │        │          │  │          │A:哪會。               │          │
 │  │  │        │          │  │          │B:恁爸打二天了。       │          │
 │  │  │        │          │  │          │A:昨天而已啦,你昨天打 │          │
 │  │  │        │          │  │          │   而已啦。             │          │
 │  │  │        │          │  │          │B:昨天就已經死了。我那 │          │
 │  │  │        │          │  │          │   條還欠你二千要到初十 │          │
 │  │  │        │          │  │          │   了啦,伊若領錢我再拿 │          │
 │  │  │        │          │  │          │   給你啦。             │          │
 │  │  │        │          │  │          │A:你昨天打不是要拿給我 │          │
 │  │  │        │          │  │          │   喔?                 │          │
 │  │  │        │          │  │          │B:嘿啦,啊昨天就又用去 │          │
 │  │  │        │          │  │          │   了。啊我今天買車要給 │          │
 │  │  │        │          │  │          │   你啊。               │          │
 │  │  │        │          │  │          │A:沒錢就這樣花去喔?   │          │
 │  │  │        │          │  │          │B:無啦,那不花去,是還 │          │
 │  │  │        │          │  │          │   人啦,要用車租啦。跟 │          │
 │  │  │        │          │  │          │   人家買車的啦。       │          │
 │  │  │        │          │  │          │A:喔。                 │          │
 │  │  │        │          │  │          │B: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          │A:在哪裡要幹什麼?     │          │
 │  │  │        │          │  │          │B:有要下來否?         │          │
 │  │  │        │          │  │          │A:蛤?                 │          │
 │  │  │        │          │  │          │B:要去哪裡?先一千元啦 │          │
 │  │  │        │          │  │          │   ,先我自己就好啦。他 │          │
 │  │  │        │          │  │          │   們就都死了。         │          │
 │  │  │        │          │  │          │A:好啦,等一下我出去再 │          │
 │  │  │        │          │  │          │   打給你啦。           │          │
 │  ├─┼────┼─────┼─┼─────┼────────────┤          │
 │  │2 │103.5.30│0000000000│←│0000000000│B:長仔你有要來否?     │          │
 │  │  │21:48:15│(甲○○)  │  │(陳蘭富)  │A:怎樣?               │          │
 │  │  │        │          │  │          │B:不然我要睡了啦。     │          │
 │  │  │        │          │  │          │A:好啦,你睡啦。       │          │
 │  │  │        │          │  │          │B:這裡都沒人了啦。樓上 │          │
 │  │  │        │          │  │          │   的已經走了。         │          │
 │  │  │        │          │  │          │A:走了喔?             │          │
 │  │  │        │          │  │          │B:嘿啦。               │          │
 │  │  │        │          │  │          │A:你跟伊趕走了?       │          │
 │  │  │        │          │  │          │B:我沒錢了,我的卡沒錢 │          │
 │  │  │        │          │  │          │   了。                 │          │
 │  │  │        │          │  │          │A:你睡啦,不要啦,明天 │          │
 │  │  │        │          │  │          │   咧啦。               │          │
 │  │  │        │          │  │          │B:明天我就沒空,明天我 │          │
 │  │  │        │          │  │          │   要工作啊。不然你在哪 │          │
 │  │  │        │          │  │          │   裡我去啦。           │          │
 │  │  │        │          │  │          │A:你就要睡了啊。我等一 │          │
 │  │  │        │          │  │          │   下才有出去吶。       │          │
 │  │  │        │          │  │          │B:我等你我等你。       │          │
 │  │  │        │          │  │          │A:好啦。               │          │
 │  ├─┼────┼─────┼─┼─────┼────────────┤          │
 │  │3 │103.5.30│0000000000│→│0000000000│B:喂,長仔,到了喔?   │          │
 │  │  │23:02:04│(甲○○)  │  │(陳蘭富)  │A:你過來那裡好否?     │          │
 │  │  │        │          │  │          │B:好啊。               │          │
 │  │  │        │          │  │          │A:你馬上過來喔嘿。     │          │
 │  │  │        │          │  │          │B:好好好。             │          │
 ├─┼─┼────┼─────┼─┼─────┼────────────┼─────┤
 │四│1 │103.6.14│0000000000│←│0000000000│B:長仔,你好,準備一下 │★出處:  │
 │  │  │20:23:25│(甲○○)  │  │(陳蘭富)  │   啦。                 │偵卷第89至│
 │  │  │        │          │  │          │A:嗯?                 │90頁      │
 │  │  │        │          │  │          │B:像之前那樣啦。       │★附表一編│
 │  │  │        │          │  │          │A:怎樣?               │號四      │
 │  │  │        │          │  │          │B:之前啦,我不是寄你半 │          │
 │  │  │        │          │  │          │   罐的酒。             │          │
 │  │  │        │          │  │          │A:喔。                 │          │
 │  │  │        │          │  │          │B:拿來啦。             │          │
 │  │  │        │          │  │          │A:你要進來喝喔?       │          │
 │  │  │        │          │  │          │B:晚上我不要,若白天就 │          │
 │  │  │        │          │  │          │   沒關係。出來啦,多久 │          │
 │  │  │        │          │  │          │   ?                   │          │
 │  │  │        │          │  │          │A:晚一點啦。           │          │
 │  │  │        │          │  │          │B:不要太晚啦,伊要工作 │          │
 │  │  │        │          │  │          │   ,那別人要的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盡量早一點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2 │103.6.14│0000000000│←│0000000000│B:長仔,這樣那個一個啦 │          │
 │  │  │20:56:34│(甲○○)  │  │(陳蘭富)  │   ,啊四尾斤的一個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這樣聽懂否?         │          │
 │  │  │        │          │  │          │A:有啦。               │          │
 │  ├─┼────┼─────┼─┼─────┼────────────┤          │
 │  │3 │103.6.14│0000000000│←│0000000000│B:長仔還要多久?我們都 │          │
 │  │  │21:28:38│(甲○○)  │  │(陳蘭富)  │   在這裡等吶。         │          │
 │  │  │        │          │  │          │A:馬上下去了,蛤?     │          │
 │  │  │        │          │  │          │B:他們都在那裡等啊,多 │          │
 │  │  │        │          │  │          │   久?                 │          │
 │  │  │        │          │  │          │A:好啦,馬上出去。     │          │
 │  │  │        │          │  │          │B:好。                 │          │
 ├─┼─┼────┼─────┼─┼─────┼────────────┼─────┤
 │五│1 │103.6.41│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有在市內否?     │★出處:  │
 │  │  │16:47:06│(甲○○)  │  │(陳文壽)  │A:無咧。               │偵卷第32至│
 │  │  │        │          │  │          │B:今晚有要出來嗎?     │33頁      │
 │  │  │        │          │  │          │A:今晚喔,晚一點咧。   │★附表一編│
 │  │  │        │          │  │          │B:晚一點有喔?         │號五      │
 │  │  │        │          │  │          │A:晚一點啦。           │          │
 │  │  │        │          │  │          │B:喔,晚一點拿一斤二千 │          │
 │  │  │        │          │  │          │   的茶出來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2 │103.6.41│0000000000│←│0000000000│B:幾點要出來?         │          │
 │  │  │19:00:39│(甲○○)  │  │(陳文壽)  │A:要差不多十點多喔。   │          │
 │  │  │        │          │  │          │B:那麼晚喔。           │          │
 │  │  │        │          │  │          │A:嗯。                 │          │
 │  │  │        │          │  │          │B:好啦,不要緊啦。     │          │
 │  ├─┼────┼─────┼─┼─────┼────────────┤          │
 │  │3 │103.6.42│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23:35:23│(甲○○)  │  │(陳文壽)  │B:睡著了。             │          │
 │  │  │        │          │  │          │A:要睡還是…           │          │
 │  │  │        │          │  │          │B:無啦,你來自強街的全 │          │
 │  │  │        │          │  │          │   家好了。             │          │
 │  │  │        │          │  │          │A:我下去到那裡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自強街喔,我去到那裡 │          │
 │  │  │        │          │  │          │   喔?                 │          │
 │  │  │        │          │  │          │B:不然你在哪裡?       │          │
 │  │  │        │          │  │          │A:你來博愛路這裡,博愛 │          │
 │  │  │        │          │  │          │   路和北興街這裡,還是 │          │
 │  │  │        │          │  │          │   中興路,後車頭那條。 │          │
 │  │  │        │          │  │          │B:後車頭那裡,好啊。   │          │
 │  │  │        │          │  │          │A:那裡有一間什麼超商, │          │
 │  │  │        │          │  │          │   角落那裡有一間。     │          │
 │  │  │        │          │  │          │B:靠近哪裡?你說中興路 │          │
 │  │  │        │          │  │          │   ?                   │          │
 │  │  │        │          │  │          │A:中興路與北…博…     │          │
 │  │  │        │          │  │          │B:博愛路的十字路那裡。 │          │
 │  │  │        │          │  │          │A:嘿啦。               │          │
 │  │  │        │          │  │          │B:我知道,好。         │          │
 │  ├─┼────┼─────┼─┼─────┼────────────┤          │
 │  │4 │103.6.4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23:46:07│(甲○○)  │  │(陳文壽)  │B:我到了,我在巨蛋啊。 │          │
 │  │  │        │          │  │          │A:好好好,我到博愛陸橋 │          │
 │  │  │        │          │  │          │   這裡了。             │          │
 │  │  │        │          │  │          │B:喔。                 │          │
 ├─┼─┼────┼─────┼─┼─────┼────────────┼─────┤
 │六│1 │103.6.19│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有在市內否?     │★出處:  │
 │  │  │17:07:21│(甲○○)  │  │(陳文壽)  │A:無咧。               │偵卷第34至│
 │  │  │        │          │  │          │B:不是說今天要出來?   │35頁      │
 │  │  │        │          │  │          │A:晚一點。             │★附表一編│
 │  │  │        │          │  │          │B:晚一點拿二千元茶出來 │號六      │
 │  │  │        │          │  │          │   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
 │  ├─┼────┼─────┼─┼─────┼────────────┤          │
 │  │2 │103.6.19│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在哪裡?         │          │
 │  │  │19:38:25│(甲○○)  │  │(陳文壽)  │A:還沒出去咧。         │          │
 │  │  │        │          │  │          │B:你是幾點才要出來?   │          │
 │  │  │        │          │  │          │A:要晚一點喔。         │          │
 │  │  │        │          │  │          │B:差不多幾點啦?       │          │
 │  │  │        │          │  │          │A:要十點多喔。         │          │
 │  │  │        │          │  │          │B:你再打給我啦,我若有 │          │
 │  │  │        │          │  │          │   接就出來了。         │          │
 │  │  │        │          │  │          │A:好。                 │          │
 │  ├─┼────┼─────┼─┼─────┼────────────┤          │
 │  │  │103.6.19│0000000000│←│0000000000│B:在哪裡?             │          │
 │  │  │22:05:57│(甲○○)  │  │(陳文壽)  │A:還沒,靠夭,剛好有人 │          │
 │  │  │        │          │  │          │   來這裡坐。拍謝,我剛 │          │
 │  │  │        │          │  │          │   好要出去剛好來哩。   │          │
 │  │  │        │          │  │          │B:喔。                 │          │
 │  │  │        │          │  │          │A:我晚一點會出去,我跟 │          │
 │  │  │        │          │  │          │   你打若你沒睡著就接, │          │
 │  │  │        │          │  │          │   若睡著就…           │          │
 │  │  │        │          │  │          │B:好。                 │          │
 │  ├─┼────┼─────┼─┼─────┼────────────┤          │
 │  │3 │103.6.19│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在哪裡?         │          │
 │  │  │23:22:29│(甲○○)  │  │(陳文壽)  │A:我現在才要出去而已吶 │          │
 │  │  │        │          │  │          │   。                   │          │
 │  │  │        │          │  │          │B:你看要到我這邊再打給 │          │
 │  │  │        │          │  │          │   我還是怎樣。         │          │
 │  │  │        │          │  │          │A:好。                 │          │
 │  ├─┼────┼─────┼─┼─────┼────────────┤          │
 │  │4 │103.6.19│0000000000│→│0000000000│B:在哪?               │          │
 │  │  │23:49:02│(甲○○)  │  │(陳文壽)  │A:你過來那天那裡好否? │          │
 │  │  │        │          │  │          │B:哪裡?               │          │
 │  │  │        │          │  │          │A:超商那裡。           │          │
 │  │  │        │          │  │          │B:哪一間超商?         │          │
 │  │  │        │          │  │          │A:後車頭那裡。         │          │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  │          │A:好。                 │          │
 ├─┼─┼────┼─────┼─┼─────┼────────────┼─────┤
 │七│1 │103.6.23│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在市內還是在鄉下 │★出處:  │
 │  │  │16:10:55│(甲○○)  │  │(陳文壽)  │   ?                   │偵卷第35至│
 │  │  │        │          │  │          │A:鄉下。               │36頁      │
 │  │  │        │          │  │          │B:我去你那裡好了啦。   │★附表一編│
 │  │  │        │          │  │          │A:你要過來喔?         │號七      │
 │  │  │        │          │  │          │B:嗯。                 │          │
 │  │  │        │          │  │          │A:好,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          │B:我現在在工廠,工廠剛 │          │
 │  │  │        │          │  │          │   出來而已吶。還是你要 │          │
 │  │  │        │          │  │          │   出來?               │          │
 │  │  │        │          │  │          │A:我出去要晚一點啦。   │          │
 │  │  │        │          │  │          │B:差不多幾點?         │          │
 │  │  │        │          │  │          │A:差不多七、八點那裡。 │          │
 │  │  │        │          │  │          │B:好啊,不要太晚喔,太 │          │
 │  │  │        │          │  │          │   晚我出來我家人都會問 │          │
 │  │  │        │          │  │          │   要去哪裡。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拿二千元茶心啦。用多 │          │
 │  │  │        │          │  │          │   一點啦,用多一點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2 │103.6.23│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8:36:38│(甲○○)  │  │(陳文壽)  │B:出來了嗎?           │          │
 │  │  │        │          │  │          │A:還沒啦。要八點咧。   │          │
 │  │  │        │          │  │          │B:要到八點喔?         │          │
 │  │  │        │          │  │          │A:嗯。                 │          │
 │  │  │        │          │  │          │B:不要早點出來喔?     │          │
 │  │  │        │          │  │          │A:差不多啦,七,八點啦 │          │
 │  │  │        │          │  │          │   。                   │          │
 │  │  │        │          │  │          │B:七點多來啦,不要太晚 │          │
 │  │  │        │          │  │          │   。                   │          │
 │  │  │        │          │  │          │A:我就還有事,不然我不 │          │
 │  │  │        │          │  │          │   會早點喔。我盡量早點 │          │
 │  │  │        │          │  │          │   。                   │          │
 │  │  │        │          │  │          │B:嘿啦,盡量早一點。   │          │
 │  │  │        │          │  │          │A:好啦。               │          │
 │  ├─┼────┼─────┼─┼─────┼────────────┤          │
 │  │3 │103.6.23│0000000000│←│0000000000│B:喂,閒了沒?         │          │
 │  │  │19:38:21│(甲○○)  │  │(陳文壽)  │A:要了,要出去了。     │          │
 │  │  │        │          │  │          │B:喔,要上回那裡?好不 │          │
 │  │  │        │          │  │          │   好?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要差不多多久?我現在 │          │
 │  │  │        │          │  │          │   在家樂福。           │          │
 │  │  │        │          │  │          │A:在家樂福喔,我要四十 │          │
 │  │  │        │          │  │          │   分喔。               │          │
 │  │  │        │          │  │          │B:好。                 │          │
 │  ├─┼────┼─────┼─┼─────┼────────────┤          │
 │  │4 │103.6.23│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到了啦,還多久?   │          │
 │  │  │20:13:03│(甲○○)  │  │(陳文壽)  │A:我到興華這裡而已咧。 │          │
 │  │  │        │          │  │          │B:我現在在這裡吶。     │          │
 │  │  │        │          │  │          │A:好,我馬上過去了。   │          │
 │  ├─┼────┼─────┼─┼─────┼────────────┤          │
 │  │  │103.6.23│0000000000│→│0000000000│A:你來齊普這裡啦,快點 │          │
 │  │  │20:20:56│(甲○○)  │  │(陳文壽)  │   啦,我過橋就到了。   │          │
 │  │  │        │          │  │          │B:好。                 │          │
 └─┴─┴────┴─────┴─┴─────┴────────────┴─────┘
附表三:
 ┌─────┬─────┬─┬─────┬────────────┬─────┐
 │通話時間  │監聽對象  │撥│通話對象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出處及對應│
 │年. 月. 日│A:       │打│B:       │                        │事實      │
 │時: 分: 秒│(持話人)  │方│(持話人)  │                        │          │
 │          │          │向│          │                        │          │
 ├─────┼─────┼─┼─────┼────────────┼─────┤
 │103.5.30  │0000000000│→│0000000000│B:怎樣?               │★出處:  │
 │23:22:24  │(甲○○)  │  │(林燦堂)  │A:在睡了喔?           │偵卷第75頁│
 │          │          │  │          │B:無咧,怎樣?         │★犯罪事實│
 │          │          │  │          │A:我在外面喔吶。       │欄一(二)│
 │          │          │  │          │B:在外面喔,好,要等一 │          │
 │          │          │  │          │   下喔。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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