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壹台、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於同年四月二日在上址當場查獲」之記載應補充為「於同年四月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