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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

原告
郭玉田
被告
李在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為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緣訴外人郭麗雪於民國87年間購買坐落台中市○○區○○段第837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437巷31之6號,「自我天地大廈」建物1戶(下稱系爭房屋),權利範圍為全部,並同時買受同段建號第822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437巷39號地下室(下稱系爭地下室)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面積約為6.363平方公尺(1.93坪)。因郭麗雪認為擁有系爭地下室停車位,乃委任原告為訴訟代理人對訴外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鈞院94年度中簡字第3316號、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及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96年度簡上字111號),被告則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

⒉郭麗雪擁有系爭地下室之所有權狀,被告於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事件之民事準備程序狀,竟指稱郭麗雪擁有系爭地下停車位是無稽之談,侮辱、妨害原告之名譽。被告另於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事件之民事答辯狀指稱:無任何法規授權管委會可任意規劃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及於9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事件之答辯狀指稱:仲介業者為順利出售房屋,由配合祥裕代書女職員從旁向上訴人(指郭麗雪)鼓吹,該房屋擁有地下室一個停車位,讓上訴人信以為真等語,不實誹謗。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等語。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被告為鈞院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及9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原告為郭麗雪之訴訟代理人,被告於上開事件從未在答辯書狀言及郭麗雪所擁有之土地、建物、地下層停車場權狀並非事實,被告據實陳述,並無任何毀損原告名譽之意思,顯係原告誤認。

⒉原告(按應為郭麗雪之誤)為請求回復停車空間,經鈞院94 年度中簡字第331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95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復提出刑事侵占案件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5426號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又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聲議字第第1703號駁回;原告於95 年12月27日寫給自我天地管理委員會時任主任委員訴外人阮興桂有關地下室停車空間信函;茲節錄部分內容如下:「.…‥且敝人年已八旬精神不比昔時厭煩訴訟……等語」,是真的厭煩訴訟嗎?事實並非如此!未多久原告復又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鈞院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復又上訴請求損害賠償,經鈞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判決原告上訴駁回;復又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8248號不起訴處分;100年5月19日原告復又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究竟被告造成原告甚麼損害?有無醫院出具診斷書或醫療記錄?

⒊原告主張郭麗雪前於87年7月1日向訴外人李忠益買受系爭房屋,並同時買系爭地下室,權利範圍萬分之95,而系爭地下室之主要用途為避難室、停車空間,而郭麗雪買受面積約為6.363平方公尺(1.93坪),而依社區內與郭麗雪擁有相同地下室坪數之其他部分住戶,均配有一停車位,且當時辦理系爭房地過戶手續之代書即告知原告亦應配有一停車位…等語,鈞院96年度中簡字1363號判決書,事實及理由一、前段即載明甚詳,原告代書確曾告知原告亦應配有一停車位事實。

⒋被告於94年度中簡字357號準備程序狀事實及理由二、敘說郭麗雪於87年間向法拍屋業者李忠益先生購買坐落北屯路437巷31之4號(地址變更為僑校街32巷40號7樓)房屋,僅憑祥裕代書女職員口頭告知及計算地下層停車場擁有6.36平方公尺(1.93坪)而據以認定擁有停車位,實屬無稽之談。亦受原告誣指,稱被告對原告不實誹謗。按「無稽之談」釋義:無稽:無法考查,沒有根據的說法。被告當時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就「回復停車空間」提呈準備書狀事答辯,並未有任何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原告稱:買受面積為3.6363平方公尺(1.93坪),而依社區內與郭麗雪擁有相同地下室坪數之其他部分住戶,均配有一停車位…等語,亦經鈞院96年度中簡字1363號判決書原告事實及理由二、原告主張事實,內文節錄如後:固據其……然被告則以上開情詞辯解。經查:㈠原告於……占有使用中;而依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所檢送之建號822號建物謄本所載;應有部分萬分之5以下之住戶均無停車位,有汽車位之住戶其應有部分均為等情,業經調閱兩造另案94年度簡上字第35 7號回復停車位空間等(含94年度簡上字第3316號事件)事件相關卷證查核數實,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為憑,又觀一般公寓大廈社區住戶之汽車停車位,通常均於房屋興建完成之初,即由建商規劃出賣予住戶使用,且有特定之汽車停車位均有編號,並須價購始有使用權,然觀原告所提出之前開資料並無法證明其買受第幾編號停車位?且為何人所占用?則郭麗雪顯未有特定編號範圍之汽車停車位,其就建號822號系爭地下室應有部分萬分之95,其權利係抽象存於共有物之整體,非存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至明。鈞院已查明甚詳。

四、本院之認定:

㈠查訴外人郭麗雪委任原告為訴訟代理人對訴外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3316號、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及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96年度簡上字111號),被告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㈡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第103條定有明文。故所謂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之行為。至於訴訟代理人乃因本人之授權,得於特定訴訟程序以本人之名義,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者,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準此,被告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其於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3316號、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及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96年度簡上字111號事件審理時,僅係代理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而非為被告個人而為之;相對地,原告於上開事件中,亦僅係代理郭麗雪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而非為原告個人而為之。

㈢經查,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於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事件所提出之民事準備程序狀(95年1月3日)記載:「原告…僅憑祥裕代書女職員口頭告知及計算地下層停車場空間擁有6.36平方公尺(1.93坪),而據以認定擁有停車位,實屬無稽之談」,另於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事件提出之民事答辯狀(96年2月12日)記載:「…無任何法規授權管委會可任意規劃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及於9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事件提出之答辯狀(96年6月1日)記載:「仲介業者為順利出售房屋,由配合祥裕代書女職員從旁向上訴人鼓吹,該房屋擁有地下室一個停車位,讓上訴人信以為真」等語,均係以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而非被告個人之意思表示,且上開書狀雖由原告以訴訟代理人身份代為收受,惟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所為意思表示之對象乃郭麗雪,而非原告個人。此可由上述書狀之具狀人,均載明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而非被告,且書狀中所稱之「原告」、「上訴人」均指郭麗雪,而非原告,益足證之。原告認為被告於上述書狀中指稱…無稽之談云云,侮辱、妨害原告之名譽,顯係原告將訴訟代理人及本人(被代理人)誤為一體所致。被告既未於上述書狀中以其個人名義對原告個人為「無稽之談」等之意思表示,則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侮辱、妨害原告之名譽及不實誹謗云云,即非可採。其次,所謂「無稽之談」,翻成白話文即「沒有根據,無從查考的話」。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上述訴訟中,認為郭麗雪僅憑僅憑代書之女職員口頭告知及計算地下層停車場空間擁有6.36平方公尺,據以認定其擁有停車位,證據顯然不足,而屬「無稽之談」,僅在強調郭麗雪主張其擁有停車位,並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客觀上尚不足以侮辱、妨害郭麗雪或原告之名譽,亦非不實誹謗。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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