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7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90號
- 原告
- 陳鈺承
- 被告
- 陳麗雅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00號11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固有管轄權,惟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就本合約訂定事項有所爭議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間既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優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