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婉萱 訴訟代理人 董庭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上訴聲明除請求原判決廢棄外,另就上訴聲明之請求欠詳且未具體明確,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上訴人之請求被駁回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012元(即原判決之請求1,051,100元-勝訴判決459,088元=592,0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三、訴訟代理人董庭宏應補提第二審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