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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6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吳明昌
即聲請人
兼上一人之
代理人
魏智香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巨鈞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特別代理人 魏智香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處所:臺中雙十路郵局第12號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6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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