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路振福
被告
陳芊樺
被告
孔令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70,00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5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持有由被告孔令達所簽發,而由被告陳芊樺背書如附表之支票,詎俟票據屆期,經原告向付款人提示後,附表票據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2人則於本院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當庭對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應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經查,本件原告依據票據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70,00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而被告2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為認諾等情,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70,00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5,553元,由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票 據 號碼│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
│號│背書人│            │          │(新 臺 幣)│   (民國)   │   (民國)   │
├─┼───┼──────┼─────┼──────┼───────┼───────┤
│1 │孔令達│台中市第二信│0000000   │290,000元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
│  │陳芊樺│用合作社水湳│          │            │              │              │
│  │      │分社        │          │            │              │              │
├─┼───┼──────┼─────┼──────┼───────┼───────┤
│2 │孔令達│台中市第二信│0000000   │290,000元   │105年4月13日  │105年4月13日  │
│  │陳芊樺│用合作社水湳│          │            │              │              │
│  │      │分社        │          │            │              │              │
├─┼───┼──────┼─────┼──────┼───────┼───────┤
│3 │孔令達│台中市第二信│0000000   │330,000元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
│  │陳芊樺│用合作社水湳│          │            │              │              │
│  │      │分社        │          │            │              │              │
├─┼───┼──────┼─────┼──────┼───────┼───────┤
│4 │孔令達│台中市第二信│0000000   │270,000元   │105年5月04日  │105年5月04日  │
│  │陳芊樺│用合作社水湳│          │            │              │              │
│  │      │分社        │          │            │              │              │
├─┼───┼──────┼─────┼──────┼───────┼───────┤
│5 │孔令達│台中市第二信│0000000   │290,000元   │105年5月05日  │105年5月05日  │
│  │陳芊樺│用合作社水湳│          │            │              │              │
│  │      │分社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