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再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再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建慶
朱惠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確定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706號)提起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