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67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吳明昌
- 即聲請人
- 兼上一人之
- 代理人
- 魏智香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巨鈞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
特別代理人 魏智香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處所:臺中雙十路郵局第12號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