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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3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張靜宜
相對人
凃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中再簡字第7號)云云,固屬實在。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聲請人所據再審理由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其所提再審之訴,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