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 上訴人
- 林棟梁
廖麗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廖麗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