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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6號

給付短少之勞工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清能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公司間請求給付短少之勞工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75元(即317,318元-160,14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短少之勞工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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