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

給付慰問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茆鴛鴦
訴訟代理人
林雅梅
被告
台灣慈暉老人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350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3,3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1年7月1日以其父親茆文義(下稱茆文義)名義參加被告老人會,會員編號為B0076號,依照慰問金給付明細暨說明所示,加入會員若滿36個月始往生者,可領取慰問金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且加入會員超過36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加5,000元,最多以360期為限,並約定慰問金受款人為原告,嗣茆文義於106年5月4日往生,入會業已滿14年5月,原告得領慰問金金額應為475,00 0元,然原告於106年5月17日向被告申請慰問金,被告僅給付原告197,900元之支票一紙,顯不足上開約定內容之金額,是被告應給付慰問金差額277,100元,爰依兩造老人會慰問金申請表申請規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具狀陳述略以:原告並無提出約定原告為受款人之證據,又茆文義於106年5月4日辭世後,於106年5月17日申請慰問金時,業已有將可申請之數額予以告知原告,始於106年6月30日將慰問金197,900元以支票寄發予原告受領,顯見原告就可為請領之數額並無爭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茆文義於91年7月1日參加被告老人會,會員編號為B0076號,依照慰問金給付明細暨說明所示,加入會員若滿36個月始往生者,可領取慰問金420,000元,且加入會員超過36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加5,000元,最多以360期為限,嗣茆文義於106年5月4日往生,入會業已滿14年5月,原告於106年5月17日向被告申請慰問金,被告僅給付原告197,900元之支票一紙等情,業據其提出慰問金申請表、慰問金領取明細說明、慰問金領取日期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慰問金差額277,100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為受款人,又原告於申請慰問金時,業已知悉可申請之數額,且就可請領之數額並無爭議云云。經查:

1、依照慰問金申請表上記載受款人姓名為茆鴛鴦即原告,可見被告認定原告為茆文義之慰問金受款人,始發給慰問金予原告,是被告抗辯原告無法證明其為受款人云云,自不足採。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於申請慰問金時,業已知悉可申請之數額,且就可請領之數額並無爭議,是被告並無證據證明原告同意被告發給之數額,不得僅憑原告收受上開慰問金即認原告同意被告所發放之數額,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難認有據,應不足採。

(三)原告主張其應得領取慰問金金額為420,000元及超過36個月後,每滿一年加5,000元,合計55,000元,故原告應得領取之慰問金金額應為475,000元(計算式:420,000+55,000=475,000),而就原告上開主張之慰問金計算方式為被告所不爭執,然依照慰問金申請說明約定總領金額須扣5%呆帳準備金,扣除總領金額475,000元之5%呆帳準備金則為23,750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451,250元,然被告僅給付原告197,900元,被告自得請求慰問金差額253,350元,係為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老人會慰問金申請表申請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53,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就其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慰問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