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張靜宜
- 相對人
- 凃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中再簡字第7號)云云,固屬實在。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聲請人所據再審理由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其所提再審之訴,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