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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

原告
張淑晶
被告
朱襄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應更正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三)「…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一○七年十一月七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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