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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凱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