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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楊麗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9萬元,其中借款金額54萬元之借款期間自91年11月11日至96年11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另其中借款金額5萬元之借款期間自91年11月11日至92年11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5條),兩造並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分別迄至96年7月21日尚欠本金281,754及至96年3月27日尚欠本金216,96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轉催呆查詢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 1  │281,754元   │自96年7 月22日│8.88%  │自96年8 月23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計息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按左列計息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2  │216,960元   │自96年3 月28日│16.88% │自96年4 月29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計息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按左列計息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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