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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9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長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94號

再審原告
黃文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5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又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提出之書狀,其上並未載明原告目前之住居所,本件原告住所以原告起訴寄至本院之信封所載之地址為之,倘原告有其他送達處所,應另具狀陳報,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9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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