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6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淑晶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潘婭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