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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玟珍

上訴人
原告
張淑晶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潘婭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36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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