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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賴慈婷
被告
湯凱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3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初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北部萬華陳哥」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領取內含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並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受詐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放置在指定地點上繳之「車手」,約定每日可抵償債務新臺幣(下同)5,000元,另領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油費及生活費。嗣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邀約原告投資股票當沖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7日9時31分許、9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5萬元、3萬元至指定帳戶後,被告旋即於同年月日10時4分許至10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便利商店新繼光門市,分4次提領一空,造成原告損害。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是因為借高利貸,才會被利用,我有和解意願,但現在在監獄,等我出獄後再進行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原告,致其受有8萬元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11號刑事電子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249號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至3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萬元(計算式:5萬元+3萬元=8萬元),應屬有據。又被告所辯之詞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併此敘明。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4年8月20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21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及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注意,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18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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