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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祥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法定代理人為張仕政,嗣因原告社區於民國 (下同)95 年8月4日改選主任委員,推由丙○○接任,並於95年11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原告社區95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175條第1項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 (下同)132000元,嗣於95年11月29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請求金額為19200元,請求期間計算至95年12月份止,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金額之行為,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之。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祥園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被告負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積欠94年11月份至95年12月份之管理費 (原告社區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為每2個月為1期,每期管理費應於該期第1個月月底前繳納,故95年11、12月份之管理費應於95年11月底前繳納),共21000元,嗣被告事後僅繳納3000元,尚欠18000元及催繳費用1200元,合計19200元。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購買系爭房屋時不知道要繳納管理費,事後知道已繳納3000元,其餘被告以後會繳納,另外催繳費用要由被告負擔,被告認為不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住戶規約影本1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1件及收據影本2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雖以上情抗辯,然依原告提出之社區住戶規約第19條規定,自94年11月1日起開始收取管理費,住宅區每戶每月1500元(空戶亦同),另該社區之「公共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第3款,亦規定對欠繳戶之各種催繳費用,由欠繳戶負擔之,則被告既為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應受上開住戶規約及公共基金管理辦法之拘束,縱令被告對社區管理有不滿意之處,應另向管理委員會尋求改善,尚不得據此拒繳管理費,被告所為之抗辯,委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及催繳費用共19200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原告並未提出其催告之存證信函究於何時合法送達被告之證明文件,而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亦遲至95年11月29日始由本院當庭送達被告收受,故本件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11月30日起算,始為適法,原告逾此日期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但因原告僅就利息請求部分受一部敗訴之判決,爰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950元,其餘50元則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就原告勝訴部分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4項所示。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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