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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臺幣(下同)48,00元,截至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止尚餘18,000元未為清償。該債權業經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9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

1、本件商品係包含亞太電信門號、手機、巔峰電信節費及誠泰行銷分期付款所包裝之整合性商品,各該公司高階主管並於多次專案說明會中強調彼此合作關係,被告基此認知此為一個整合性商品服務,而既然巔峰電信節費服務已經無法提供,其自得拒絕繳款。

2、本件實係「假分期,真貸款」。誠泰行銷透過傳銷商招攬此項業務,簽約當時,傳銷商即將申請書全部收走,並未預留副本供消費者作合理之審閱。誠泰行銷亦未於事後善盡告知義務,引導消費者了解相關貸款約定。

3、誠泰行銷經理謝秉麒曾在多次巔峰電信商品說明會中保證該公司已對巔峰電信做過審慎之評估,呼籲消費者放心。其誤導消費者相信巔峰公司為銀行保證之公司,出事後卻撒手不管,心態可議。

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於今年7月1日起消費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遞延型商品或服務時,如商店無法提供應有之服務,消費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止付餘額。

5、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表、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暨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信屬真實。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得否以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無法提供約定之電信服務為由,拒絕清償其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債務?

1、原告雖稱被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本即負有清償借款之責,至於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擅自終止電信服務所生之糾紛,被告應基於其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契約而為請求,與原告無涉等語。然本件原告為擴大自己業務範圍,謀取利益,而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由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游傳銷商以「零利率」、「分期付款」等為藉口,直接交付貸款申請書與不知情消費者簽署,於契約訂立過程中均未有原告公司之參與,此據被告陳述明確(見96年7月26 日筆錄)。就此而言,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實無異於原告手足之延伸。原告既因使用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而擴大自己業務活動之範疇,並獲致利益,則就消費者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所衍生之糾紛,自不得再以「債之相對性」為藉口而免責。

2、又在風險不確定的情形下,必須將風險可能產生之成本,歸由能以最小成本預防風險、控制風險之人承擔,如此之經濟活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在通常的情形下,符合效率是符合社會正義的價值觀。在原告、被告與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者間之法律關係中,關於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終能否以合於契約之本旨對被告為履行之風險,相較於包括被告在內之個別消費者而言,原告顯然能以較低之成本加以控制(如簽立合作契約前為確實之徵信或收取保證金等)。加以原告獲有貸款金額與撥款金額差額之利益,則在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致須對包括被告在內之廣大消費者,而非僅因偶發之因素(如個別商品之瑕疵)而對個別或少數之消費者,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情形下,承認被告得以此事由對抗原告,藉以避免原告規避其應負之風險控管責任,並防免消費者受有過度之損害,亦有其論理之依據。

3、縱上所述,被告抗辯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惡性倒閉,已無法提供約定之電信服務,並得據此拒絕給付原告之借款等語,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8,000元及其約定利息,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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