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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0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05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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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6日至95年7月28日止,受僱於原告公司,並經原告公司派駐在臺中市○○區○○街159號之「京都尚品大樓」擔任社區總幹事,負責該社區大樓事務處理及替原告代收住戶管理費、雜費等業務,為從事一定業務之人,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上揭任職期間,連續多次利用職務上經手收取上揭社區住戶管理費之機會,竟未全數存入該社區銀行帳戶內,卻將所收取之部分款項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造成原告已賠償上開款項予前開管委會之損失。被告因上開業務侵占案件,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且判刑確定在案。又被告就所侵占之前開款項,業已清償100000元,尚餘350000元未給付。爰主張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原請求450000元,嗣減縮請求為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10號聲請起訴書、代墊匯款資料等件為證,且被告確因涉犯本件業務侵占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另案以95年度易字第2888號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等情,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復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堪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尚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05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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