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7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淡水鎮忠山里水汴頭20巷37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且依兩造約定書第26條之約定,係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