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仲賢
被告
張逸志即復銓文具禮品實業社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逸志即復銓文具禮品實業社(以下簡稱被告張逸志)於民國94年11月間,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商務卡使用,依約被告張逸志即得於該商務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及按該循環信用利息加計1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張逸志領用該商務卡後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7年5月4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16,248元,及其中本金301,819 元,自9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故依據信用卡契約條款之約定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事實,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本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3,420元(即裁判費3,4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