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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7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淡水鎮忠山里水汴頭20巷37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且依兩造約定書第26條之約定,係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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