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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90號

抗告人
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抗告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提起之鈞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90號確定界址事件,其對造被告除抗告人外,原尚有簡藤雄、簡大銘、簡藤進、簡藤佐、簡瑞泰、簡水潭等6人(下稱簡藤雄等6人),請求確定界址之土地,除抗告人所有土地外,尚包括簡藤雄等6人所有之土地。是相對人於該確定界址事件,所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58元及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之鑑測費用28680元,係包含簡藤雄等6人之裁判費及渠等所有土地之鑑測費用在內。而相對人嗣於該確定界址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簡藤雄等6人撤回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就簡藤雄等6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是原裁定未將相對人應負擔該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予以扣除,卻將上開全部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二分之一,自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 其與抗告人間確定界址事件,經鈞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1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二分之一,而相對人共支出第一審裁判費1458元、第一審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鑑測費用28680元,以上合計30138元。是合計請求確定其金額為15069元(30138元×1/2=15069元)等語。

五、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二分之一,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及觀諸相對人所提出之繳納相關費用單據後,關於該案件之訴訟費用額,應有相對人所支出之裁判費1458元、土地鑑測費用28680元,以上合計為30138元。惟觀諸前開確定界址事件,其對造被告除抗告人外,原尚有簡藤雄等6人,且請求確定界址之土地,除抗告人所有土地外,尚包括簡藤雄等6人所有土地在內。是相對人於該確定界址事件,所繳納之裁判費1458元及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之鑑測費用28680元,自係包含簡藤雄等6人之裁判費及鑑測渠等所有土地之鑑測費用在內,而相對人嗣於該事件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簡藤雄等6人撤回訴訟等情,此亦經調閱上開確定界址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就簡藤雄等6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25833元(上開費用依卷內資料所示,無法依比率分配之,為求公平起見,乃以該案對造被告7人均分結果為:30138元×6/7=25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應由相對人負擔,而予以剔除。是相對人支出之訴訟費用30138元,扣除相對人因撤回對簡藤雄等6人訴訟,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5833元後之餘額4305元(30138元-25833元=4305元),始可列為本件計算之訴訟費用額。因之,本件相對人所得請求抗告人負擔之金額應為2153元(4305元÷2= 2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其餘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尚非無據,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另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9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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