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泓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錦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