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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佩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佩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江佩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江珮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7│有期徒刑3年7││宣 告 刑│ │ │月 24次 │月 9次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98.10.05 │ 98.10.06 │ 98.05.23-98.09.13止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4│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502、││年 度 案 號│號 │5655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70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2.23 │ 0000000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70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2.23 │ 99.10.19 │├─┴──────┼─────────────┼─────────────┤│備 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15號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號│├────────┼─────────────┼─────────────┤│ 羈 押 │ 無 │98.10.06-99.01.21共計108日││ 執 行 │ 100.3.18-101.4.7 │ 尚未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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