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婉蓁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法定最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