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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洪耀宗林清鈞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嘉麟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昌駿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哲委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選任辯護人
薛任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宋雲仙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雲仙、梁嘉麟、呂昌駿、郭哲委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雲仙、梁嘉麟、呂昌駿、郭哲委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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