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江錫麟胡文傑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偉杰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雯琦律師

      謝采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教唆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0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05、1670、34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教唆傷害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偉杰所犯刑法第29條、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部分,依上開規定,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該部分與本案之毀損、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共同殺人未遂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準此,上訴人即被告黃偉杰對教唆傷害部分提起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