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錢德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錢德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是為新舊法之比較後,應以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為較有利於受刑人。
二、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七二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抗字第四三五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錢德明因犯附表所示妨害自由、強盜、預備強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關於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依新竹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四六六號業經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之說明,不應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應與附表編號2、3所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於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為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係犯罪於刑法修正之前(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觀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錢德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強盜 │ ├──────────┼───────────┼───────────┤ │宣 告 刑│ 減為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 (非常上訴改判) │ ├──────────┼───────────┼───────────┤ │犯 罪 日 期│ 94.05.03 │ 96.06.10 │ ├──────────┼───────────┼───────────┤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1328號 │21328號 │ ├─┬────────┼───────────┼───────────┤ │最│法 院 │ 新竹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簡上字第6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 │ │ │ │(100年臺非字第170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7.07.02 │ 98.01.21 │ ├─┼────────┼───────────┼───────────┤ │確│法 院 │ 新竹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簡上字第63號 │98年度臺上字第3681號(│ │ │ │ │100年度臺非字第170號)│ │ ├────────┼───────────┼───────────┤ │決│判決確定日期 │ 97.07.02 │ 98.06.30 │ ├─┴────────┼───────────┼───────────┤ │ │新竹地檢9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 │2466號(本件已易科執畢│9332號(編號2-3號「經 │ │ │)(「非常上訴」改判前│非常上訴改判」應執行8 │ │ │編號1-3號98聲1547號已 │年8月(本件「非常上訴 │ │ │定應執行刑9年1月) │」改判前編號1-3號、 │ │ │ │98聲1547號已定應執行刑│ │ │ │9年1月)(執行中) │ └──────────┴───────────┴───────────┘ ┌──────────┬───────────┬───────────┐ │編 號 │ 3 │ │ ├──────────┼───────────┼───────────┤ │罪 名 │ 預備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非常上訴改判) │ │ ├──────────┼───────────┼───────────┤ │犯 罪 日 期│ 96.06.21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 21328號 │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 │ │ │100年臺非字170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8.01.21 │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臺上字第3681號(│ │ │ │ │100年臺非字第170號) │ │ │ ├────────┼───────────┼───────────┤ │決│判決確定日期 │ 98.06.30.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 備 註 │9332號(編號2-3號「經 │ │ │ │非常上訴改判」應執行8 │ │ │ │年8月(本件「非常上訴 │ │ │ │」改判前編號1-3號、 │ │ │ │98聲1547號已定應執行刑│ │ │ │9年1月)(執行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