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吳俊宏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判決後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8.02.16 │ 98.08.23 │99.01.30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6038號 │1241號 │1223號 │├─┬──────┼──────────┼──────────┼──────────┤│最│法 院│臺灣苗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37號│99年度易字第739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25 │ 99.08.10 │ 99.10.26 │├─┼──────┼──────────┼──────────┼──────────┤│確│法 院│臺灣苗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 │案 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3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9.02.24 │ 99.12.28 │ 99.10.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671號 │第277號 │325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