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睿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睿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李睿杰因業務侵占、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業務侵占 │ 詐欺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經裁定減刑│有期徒刑1年(經裁定減刑│有期徒刑1年4月(經裁定 ││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6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3年7月初某日 │ 88年4月間至88.06.22 │ 92年11月某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4年度偵緝字第622號 │ 91年度偵字第9991號 │ 96年度偵字第5488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後│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事├─────────┼───────────┼───────────┼───────────┤│實│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 │ 95年度上易字第6號 │ 96年度訴字第992號 ││審│ │(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 ├─────────┼───────────┼───────────┼───────────┤│ │判 決 日 期│ 95.01.26 │ 95.03.08 │ 96.06.06 ││ │ │ (96.09.29) │ (96.09.29) │ (96.09.29)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定│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判├─────────┼───────────┼───────────┼───────────┤│決│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 │ 95年度上易字第6號 │ 96年度訴字第992號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5.01.26 │ 95.03.08 │ 96.07.09 ││ │ │ (96.10.08) │ (96.10.08) │ (96.10.08) │├─┴─────────┼───────────┼───────────┼───────────┤│備 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2008號 │6432號 │9406號 │└───────────┴───────────┴───────────┴───────────┘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業務侵占 │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經裁定 │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0.06.14 │89年10月間至91年6月下 │91.07.07至同年7月12日 ││ │ │旬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0年度偵字第18907號 │ 90年度偵字第18907號 │ 97年度偵字第1167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 │ (臺中地院) │ │ ││事├─────────┼───────────┼───────────┼───────────┤│實│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2038號 │ 91年度訴字第2038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審│ │ (98年度聲減字第158號)│ │ ││ ├─────────┼───────────┼───────────┼───────────┤│ │判 決 日 期│ 93.06.17 │ 93.06.17 │ 99.08.10 ││ │ │ (98.07.07)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 │ (臺中地院) │ │ ││判├─────────┼───────────┼───────────┼───────────┤│決│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2038號 │ 91年度訴字第2038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 ││ │ │ (98年度聲減字第158號)│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03.20更二審撤回 │ 98.03.20更二審撤回 │ 99.10.14 ││ │ │ (98.07.15)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5671號 │5671號 │12844號 │└───────────┴───────────┴───────────┴───────────┘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92年2月間至同年5月21日│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1167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8.10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 │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10.14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 │1284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