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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文雄黃永祥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75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62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並無理由。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未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原審法院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顯有輕縱,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後,已將侵占款項全數返還被害人丁○○、丙○○、戊○○,此業經被害人於原審準備程序陳明在卷,核其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原判決量刑尚屬妥適,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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