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嘉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亦同此意旨。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嘉瑋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其法定刑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9.03.15 │99.04.22回溯96小時 │99.04.2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6875號 │第1784號 │9872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5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4.30 │ 99.07.23 │ 99.07.27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5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8.09 │ 99.09.06 │ 99.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 註│9555號 │10751號 │10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99.04.22 │99.07.31 │98.08.1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9872號 │18342號 │2543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99年度易字第2952號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8││ │ │ │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7.27 │ 99.12.07 │ 100.03.24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99年度易字第2952號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8││ │ │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8.25 │ 100.01.03 │ 100.03.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備 註│10225號 │第1865號(編號1-5定刑│第4585號(執行期滿日 ││ │ │1年5月:100執更1267)│101.11.1) ││ │ │(執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