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焦海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焦海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焦海貴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焦海貴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 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 6月者,亦適用之。」嗣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 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 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 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本院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焦海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減為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 │├────────┼───────────┼───────────┼───────────┤│犯 罪 日 期│96.3.1 │96.04.11 │99.03.16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1號 │99年度偵字第5391號 │99年度偵字第1036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45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216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9.09.07 │ 100.03.01 │ 100.12.2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45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216 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10.07 │ 100.03.01 │ 100.12.21 │├─┴──────┼───────────┼───────────┼───────────┤│ 是否為得易科 │ │ │ ││ 罰 金之案 件 │ 是 │ 是 │ 是 │├────────┼───────────┼───────────┼───────────┤│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9年度執字第12002號(編│100年度執字第1508號(編│101年度執字第1754號 ││ │號1、2定應執行刑4月已 │號1、2定應執行刑4月已 │(未執行)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