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陳振輝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妨害公務、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振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妨害公務 │ 稅捐稽徵法 │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經臺灣苗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 │徒刑5月 │ ││ │減字第4號裁定減為有期 │ │ ││ │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94.07.27 │93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 │ 95.02.16-95.02.17 ││ │ │10月間某日止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苗栗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2889號 │ 97年度偵字第14號 │ 95年度偵字第23195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3號 │ 99年度訴緝字第364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3.14 │ 99.11.26 │ 101.01.04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3號 │ 99年度訴緝字第364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6.03.14 │ 99.12.18 │ 101.03.22 │├─┴─────────┼───────────┼───────────┼───────────┤│備 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809號(已執畢) │212號(已執畢) │4195號 │└───────────┴───────────┴───────────┴───────────┘受刑人陳振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5.03.07-95.03.08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2319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1.04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 │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3.22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 │419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