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清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
第1027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179號,第101年度偵字第3071號
、第3072號、第3310號、第3311號、第3312號、第5167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具狀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得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且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六十二點),合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清勇雖於民國101年6月7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僅陳述略稱:被告所竊取原審判決附表所示編號14至16號(如附件)之物並非單價高昂之物,且所犯3罪時間相近,手段平和,並均已坦承犯行,部分行竊之物並已發還被害人,原審仍量刑每罪有期徒刑5月,及定應執行刑,不符合比例原則,請撤銷原判決,從新從輕量刑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本即為有罪之陳述,復表明無證據調查,承認犯罪,有原審法院101年4月24日審判筆錄可稽(原審卷第49頁)。本件上訴人上訴理由亦僅稱,其所行竊之物品價格不高,且被告已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被告另犯牙保贓物罪部分,未據上訴,此部分應已先行確定,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時間 │地點 │竊取方│被害人│遭竊財物│偵查案號;查獲│卷 證 出 處 │自首│量 刑│ │號│ │ │式 │ │ │時、地或方法 │ ├─┼───┼────┼───┼───┼────┼───────┼─────────┼──┼──────────┤ │14│100年 │臺中市神│徒手 │張資曄│報廢馬達│101年度偵字第 │㈠陳清勇 │無 │賴永偉共同犯竊盜罪,│ │ │10月3 │岡區神州│ │ │1顆及白 │5167 號;被告 │ ⑴100.12.7警詢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日2時 │路506巷 │ │ │鐵1批 │賴永偉於100年 │ (豐原分局警卷第│ │。 │ │ │許 │101號「 │ │ │ │11月23日為警攔│ 3-7頁) │ │陳清勇共同犯竊盜罪,│ │ │ │原通企業│ │ │ │查帶回接受調查│ ⑵101.3.7偵詢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股份有限│ │ │ │時,向警方自白│ (101偵5167第2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公司」前│ │ │ │其於100年10月6│ 24反頁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日與被告陳清勇│㈡張資曄100.12.17 │ │ │ │ │ │ │ │ │ │一起行竊,被告│ 警詢(豐原分局警│ │ │ │ │ │ │ │ │ │陳清勇於警詢及│ 卷第13-14頁) │ │ │ │ │ │ │ │ │ │本署偵查中坦承│㈢賴永偉100.11.23 │ │ │ │ │ │ │ │ │ │並供出其與被告│ 警詢(同上警卷第│ │ │ │ │ │ │ │ │ │賴永偉於100年 │ 24-27頁) │ │ │ │ │ │ │ │ │ │10月3日一起行 │㈣職務報告、刑案照│ │ │ │ │ │ │ │ │ │竊而查獲。 │ 片1張、指認犯罪 │ │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興│ │ │ │ │ │ │ │ │ │ │ 榮資源回收買入登│ │ │ │ │ │ │ │ │ │ │ 記簿(同上警卷第│ │ │ │ │ │ │ │ │ │ │ 12 、18、20、22 │ │ │ │ │ │ │ │ │ │ │ 頁) │ │ │ ├─┼───┼────┼───┼───┼────┼───────┼─────────┼──┼──────────┤ │15│100年 │臺中市神│徒手 │張資曄│電線1捆 │101年度偵字第 │㈠陳清勇 │無 │賴永偉共同犯竊盜罪,│ │ │10月4 │岡區神州│ │ │及白鐵1 │5167 號;被告 │ ⑴100.12.7警詢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日2時 │路506巷1│ │ │批 │賴永偉於100年 │ (豐原分局警卷第│ │。 │ │ │許 │01號原通│ │ │ │11月23日為警攔│ 3-7頁) │ │陳清勇共同犯竊盜罪,│ │ │ │企業股份│ │ │ │查帶回接受調查│ ⑵101.3.7偵詢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有限公司│ │ │ │時,向警方自白│ (101偵5167第2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前 │ │ │ │其於100年10月6│ 24反頁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日與被告陳清勇│㈡張資曄100.12.17 │ │ │ │ │ │ │ │ │ │一起行竊,被告│ 警詢(豐原分局警│ │ │ │ │ │ │ │ │ │陳清勇於警詢及│ 卷第13-14頁) │ │ │ │ │ │ │ │ │ │本署偵查中坦承│㈢賴永偉100.11.23 │ │ │ │ │ │ │ │ │ │並供出其與被告│ 警詢(同上警卷第│ │ │ │ │ │ │ │ │ │賴永偉於100年 │ 24-27頁) │ │ │ │ │ │ │ │ │ │10月4日一起行 │㈣職務報告、刑案照│ │ │ │ │ │ │ │ │ │竊而查獲。 │ 片1張、指認犯罪 │ │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興│ │ │ │ │ │ │ │ │ │ │ 榮資源回收買入登│ │ │ │ │ │ │ │ │ │ │ 記簿(同上警卷第│ │ │ │ │ │ │ │ │ │ │ 12 、18、20、22 │ │ │ │ │ │ │ │ │ │ │ 頁) │ │ │ ├─┼───┼────┼───┼───┼────┼───────┼─────────┼──┼──────────┤ │16│100年 │臺中市神│徒手 │張資曄│報廢馬達│101年度偵字第 │㈠陳清勇 │有 │賴永偉共同犯竊盜罪,│ │ │10月6 │岡區神州│ │ │1顆及白 │5167 號;被告 │ ⑴100.12.7警詢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日1時 │路506巷1│ │ │鐵1批 │賴永偉於100年 │ (豐原分局警卷第│ │。 │ │ │許 │01號原通│ │ │ │11月23日為警攔│ 3-7頁) │ │陳清勇共同犯竊盜罪,│ │ │ │企業股份│ │ │ │查帶回接受調查│ ⑵101.3.7偵詢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有限公司│ │ │ │時,向警方自首│ (101偵5167第2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前 │ │ │ │與被告陳清勇一│ 24反頁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起行竊而查獲。│㈡張資曄100.12.17 │ │ │ │ │ │ │ │ │ │ │ 警詢(豐原分局警│ │ │ │ │ │ │ │ │ │ │ 卷第13-14頁) │ │ │ │ │ │ │ │ │ │ │㈢賴永偉100.11.23 │ │ │ │ │ │ │ │ │ │ │ 警詢(同上警卷第│ │ │ │ │ │ │ │ │ │ │ 24-27頁) │ │ │ │ │ │ │ │ │ │ │㈣職務報告、刑案照│ │ │ │ │ │ │ │ │ │ │ 片1張、指認犯罪 │ │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興│ │ │ │ │ │ │ │ │ │ │ 榮資源回收買入登│ │ │ │ │ │ │ │ │ │ │ 記簿(同上警卷第│ │ │ │ │ │ │ │ │ │ │ 12 、18、20、22 │ │ │ │ │ │ │ │ │ │ │ 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