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德儒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潘曉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關於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一)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德儒(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一),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部分仍得上訴),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