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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江錫麟陳葳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璿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璿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趙璿絜因犯強盜等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均經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55號、101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分別撤銷原確定判決,並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有期徒刑8年5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趙璿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強 盜 │ │├────────┼─────────────┼────────────┼──────────┤│宣 告 刑│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 │5年8月(原判決:有期徒刑5年 │8年5月(原判決:有期徒刑8 │ ││ │10月) │年6月) │ ││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94年底某日至98年4月23日 │98年3月上旬至98.03.31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860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9950│ ││年 度 案 號│號 │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712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1.04 │ 99.10.20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71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 │ ││ │ │(100年度台非字第355號) │(101年度台非字第163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9.01.21 │ 100.03.03 │ ││ │ │ (100.11.10) │ (101.05.3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61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4│ ││ │(臺中地檢100執更2627號定應│1號(臺中地檢100執更2627 │ ││ │執行刑為13年4月) │號定應執行刑為13年4月) │ ││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 ││ │刑期由99.1.21-111.8.20 │刑期由99.1.21-111.8.20 │ ││ │併科罰金113.4.21-113.7.29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5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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