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分鐘讀完全文 6,9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文雄王邁揚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薪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薪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王薪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薪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6.12.11 │97.01.12 │96.08.2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9525號 │3819號 │25762、97年度偵字第 ││ │ │ │5536、9843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378號 │9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7.01.08 │97.03.26 │97.11.27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378號 │9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05 │97.04.21 │97.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3354號 │6737號 │637號 ││ ├──────────┴──────────┼──────────┤│ │編號1-2,臺中地檢97執更2277號,定應執行有 │編號3-8,業定執行有 ││ │期徒刑1年。 │期徒刑3年1月。 ││ │自9612.11至96.12.20共羈押10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薪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6.11.05 │96.11.08 │96.11.0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5762、97年度偵字第 │25762、97年度偵字第 │25762、97年度偵字第 ││ │5536、9843號 │5536、9843號 │5536、9843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7.11.27 │97.11.27 │97.11.27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11.27 │97.11.27 │97.1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637號 │637號 │637號 ││ ├──────────┴──────────┴──────────┤│ │編號3-8,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薪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96.11.20 │96.12.2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25762、97年度偵字第 │第25762、97年度偵字 │ ││ │5536、9843號 │第5536、9843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11.27 │97.11.27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 ││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11.27 │97.11.27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637號 │637號 │ ││ ├──────────┴──────────┼──────────┤│ │編號3-8,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2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