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52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甫於96年6月2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因女友向地下錢莊借錢而無資力償還,甲○○為替女友還債,於96年12月11日夜間6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426號前,見該戶鐵捲門未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臺中市○區○○街426號3樓房間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翁如妙所有置於該房間抽屜內之黃金項鍊3條、鑽石項鍊1條、藍寶石項鍊1條、鑽石戒指1只及行動電話1支。旋欲離去時,為翁如妙之小叔林永生發覺,經報請巡邏員警於同日18時48分當場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翁如妙及證人林永生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述。
(三)被害人翁如妙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四)現場照片5張。
三、被告甲○○曾於9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甫於96年6月2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