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陳文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判決後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5、6、12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31號),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490、602號 │490、602號 │490、602號 │├─┬──────┼──────────┼──────────┼──────────┤│最│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 │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1.30 │ 98.11.30 │ 98.11.30 │├─┼──────┼──────────┼──────────┼──────────┤│確│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 │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11.30 │ 98.11.30 │ 98.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242號 │242號 │24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備 註│字第161號) │字第161號) │字第161號) ││ ├──────────┴──────────┴──────────┤│ │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 │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贓物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8年5月19日 │97年11月中旬某日 │97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 │ │ │98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490、602號 │2320號 │2320號 │├─┬──────┼──────────┼──────────┼──────────┤│最│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易字第593號 │98年度易字第593號 ││ │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1.30 │ 98.11.18 │ 98.11.18 │├─┼──────┼──────────┼──────────┼──────────┤│確│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易字第593號 │98年度易字第593號 ││ │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11.30 │ 98.12.14 │ 98.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242號 │188號 │188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備 註│字第161號) │字第153號) │字第153號) ││ ├──────────┴──────────┴──────────┤│ │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 │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21日 │98年10月21日 │98年9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5418號 │25418號 │27511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051號 │98年度易字第4051號 │99年度易字第88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31 │ 98.12.31 │ 99.01.27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051號 │98年度易字第4051號 │99年度易字第88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1.25 │ 99.01.25 │ 99.0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1510號 │1510號 │2183號 ││備 註│ │ │ ││ ├──────────┴──────────┴──────────┤│ │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 │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7日 │98年10月20日 │98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26851號 │第4779號 │第4779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後├──────┼──────────┼──────────┼──────────┤│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53號 │99年度訴字第6號 │99年度訴字第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2.03 │ 99.01.20 │ 99.01.20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53號 │99年度訴字第6號 │99年度訴字第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3.15 │ 99.02.22 │ 99.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4031號 │3134號 │3134號 ││備 註├──────────┴──────────┴──────────┤│ │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 │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98年8月27日 │98年6月14日 │98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1266號 │4395號 │7841號 │├─┬──────┼──────────┼──────────┼──────────┤│最│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44號 │ 99年度易字第265號 │ 99年度訴字第1188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4.09 │ 99.05.04 │ 99.08.27 │├─┼──────┼──────────┼──────────┼──────────┤│確│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44號 │ 99年度易字第265號 │ 99年度訴字第118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5.11 │ 99.05.24 │ 99.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2524號(臺中地檢99年│1582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度執助字第113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11975號 ││ │ │字第1258號) │ ││備 註├──────────┴──────────┴──────────┤│ │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 │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 │ │├────────┼──────────┼──────────┼──────────┤│罪 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 │ ││ │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 │ ││ │0元部分,可與另案臺 │ │ ││ │中地檢99年執助154號 │ │ ││ │定刑) │ │ │├────────┼──────────┼──────────┼──────────┤│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0317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更(一)字 │ │ ││ │ │第131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10.04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0年台上字第7268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12.2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552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