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和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和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和雄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2年7月1日聲請狀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侯和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2、3 所示三罪,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5月),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3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侯和雄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被告於102 年7月1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侯和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侵占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05.28 │96.07.1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3499等號 │3499等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 ││實│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09.29 │99.09.29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 ││決│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9.09.29 │99.09.29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 ││ │字第534號 │字第5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侯和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3 │ 4 │├─────────┼───────────┼───────────┤│罪 名 │瀆職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 │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96.01.24 │96.01.24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3499等號 │3499等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實│ │78號 │78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1.06.19 │101.06.19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1488 ││決│ │78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06.19 │102.04.18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字第534號 │第9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