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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君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君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君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君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4、5、6、7、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102年5月6日之檢察官訊問筆錄足稽(見本院卷第6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       99.05.07       │       99.06.28       │        99.06.28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99年度毒偵字第1715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728號   │  99年度訴字第999號   │  99年度訴字第999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99.09.30       │       99.12.09       │       99.12.09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728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316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316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99.10.28       │       100.04.06      │       100.04.06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執12966(編 │臺中地檢99執12966(編 │臺中地檢99執12966(編 │
│            │號1-5定應執行3年)    │號1-5定應執行3年)    │號1-5定應執行3年)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犯罪日期  │       99.04.25       │       99.05.17       │  99.04.11~99.04.12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99年度毒偵字第2069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2713號 │ 100年度偵字第639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369號  │  99年度訴字第3700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99.12.17       │       99.12.29       │       101.11.28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369號  │  99年度訴字第3700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0.01.10      │       100.01.24      │       102.04.26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執12966(編 │臺中地檢99執12966(編 │臺中地檢102執4823(編 │
│            │號1-5定應執行3年)    │號1-5定應執行3年)    │號6-8定應執行2年11月,│
│            │                      │                      │)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  99.04.01~99.04.02  │99.03.01~99.04.30間某│                      │
│            │                      │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 100年度偵字第6399號  │ 100年度偵字第6399號  │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1.11.28      │       101.11.28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4.26      │       102.04.26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執4823(編 │臺中地檢102執4823(編 │                      │
│            │號6-8定應執行2年11月,│號6-8定應執行2年11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0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