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于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二、查本件受刑人于立因竊盜、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未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不能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然本件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而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2年8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6日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于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公共危險 │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07.24 │ 101.08.14 │ 101.08.1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315號 │字第19315號 │ 字第19315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 102年度上訴字第 │ 102年度上訴字第 ││實│ │ 826號 │ 826號 │ 82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07.02 │ 102.07.02 │ 102.07.02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 102年度上訴字第 │ 102年度上訴字第 ││判│ │ 826號 │ 826號 │ 826號 ││決├──────┼─────────┼─────────┼──────────┤│ │判 決│ 102.07.19 │ 102.07.19 │ 102.07.19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 │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備 註 │ 執字第9531號 │ 執字第9531號 │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編號1-2定應執 │ (編號1-2定應執 │ 執字第9532號 ││ │ 行有期徒刑3年) │ 行有期徒刑3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