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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耀宗卓進仕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炎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炎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炎峰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炎峰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炎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詐 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96.03.02 │97.04.17 │97.04.1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3099號 │28316號 │28316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9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8.18 │ 101.05.22 │ 101.05.22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062 │101年度台上字第6005 │101年度台上字第6005 ││ │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11.4 │ 101.11.28 │ 101.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827號(編號2-4應執行有││備 註│第13713號(已執畢) │期徒刑1年)已發監執行 ││ │ │刑期由101.12.25-102.12.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炎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97.01.3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8316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5.22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05 │ │ ││ │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3827號(編號2-4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發│ │ ││ │監執行刑期由101.12. │ │ ││ │25-102.12.24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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