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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子靖(原名徐惠君)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子靖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97號提起上訴,其中就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關於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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